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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做好我校研究生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遵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第一、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对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及个性特点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为硕士生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办学试点单位,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数来确定招生名额。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的招生类型可分为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三类;培养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需要,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处和纪检监察小组,分别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与指导、组织与执行、监督与监察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 审定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三) 审定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实施方案。

第六条 研究生处设专职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我校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和招生计划的执行等工作。研究生处的职责是:

(一) 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二) 编制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 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 关注考生报名情况,做好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

(五) 负责业务课命题、制卷、阅卷评分的组织工作。

(六) 做好初试相关工作,组织复试、录取工作。

(七) 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报表、报盘工作。

(八) 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纪检监察小组的职责是:

(一) 列席领导小组会议,了解招考录取程序和执行情况。

(二) 对招考环节和录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 对违纪线索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

(四) 依法处理违法案件。

第八条 各分院成立导师组,导师组由学科领域内全体在聘导师组成,由导师组组长负责。导师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 提出本培养方向研究生招生的复试标准。

(二) 根据复试标准,提出本培养方向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

(三) 负责本培养方向考生复试的命题、复试和评分工作。

(四) 提出本培养方向的建议录取名单。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用人单位的培养要求和各培养方向的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处提出各培养方向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在征求导师组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招生计划应由用人单位与我校以意向书形式确定。

第四章  考生报名和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电子摄像。为确保网上报名采集信息工作顺利进行,采集的信息准确有效,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上传教育部的招生目录信息完备准确。

(二) 做好招生报名、咨询工作。对招生咨询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学习硕士研究生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和掌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流程,明确报名工作的各项要点和本岗位职责。

(三) 及时调试教育部网上报名系统。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对考生的报考资格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做好考生报名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如发现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取消报考资格的考生,研究生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准报考的原因通知该考生本人及其报名点。

第五章  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与阅卷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与阅卷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招生考试命题与阅卷的基本要求,详见《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与阅卷规范》。

第六章  复试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是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的复查性考试。复试方案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并报主管校长审定。

十七条  复试录取具体办法,详见《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政审、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处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初步录取工作情况,经审查,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 编制研究生录取名单和有关统计表,上报省教育厅研究生招生部门。

第二十条 向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向考生所在单位发出转移工资等关系的函件。

第二十一条  将考生有关材料分类整理装订,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参加招生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得弄虚作假,殉私舞弊,违者必须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处应在6月底前写出当年招生工作的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今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密涉及考生的切身利益,保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有关《试卷保密室、试卷印制、试卷保管等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密范围包括我校自主命题科目的试题(含初试、复试)、参**、命题小组成员名单、命题时间、试题印制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详见《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我校参加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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