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师委发〔202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相关文件精神,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与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独立培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年奖励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时间为每年9月,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也可同时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各项成果(学业成绩除外)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质优良,乐于助人,道德高尚;
4.学风端正,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异;
5.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异;
6.日常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符合上述要求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学习阶段,勤勉努力,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的学术研究论文;
2.研究生学习阶段,在市级及其以上的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与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和社会争得崇高荣誉;
3.研究生学习阶段,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2.有学术不端等欺瞒行为;
3.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不合格;
4.开题报告未通过;
5.中期考核未通过。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课程成绩占比30%;实践能力及科研成果占比50%;综合表现占比20%。
第三章 项目评定量化办法
第十条 课程成绩量化办法。课程成绩=(各科总成绩/课程总门数)×0.3。课程成绩包括公共必修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实践教学课成绩。
第十一条 实践能力及科研成果量化办法。实践能力及科研成果部分考核研究生参加比赛获奖、发表论文、主持或参与完成项目、成果获奖等内容。本部分成绩按以上各项累计加分获得。若累计加分和超过50分的,须进行归一处理,即认定第一名的得分为50分,排名在后的研究生的分数按照以下公示折算:
本部分成绩=实际分数/排名第一的实际分数×50。
具体量化办法如下:
1.实践能力量化标准。
参加大赛 | 大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赋分 |
国家级大赛 | 一等奖 | 20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0 | ||
优秀奖 | 5 | ||
省级/国家级学会(协会)大赛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7 | ||
三等奖 | 3 | ||
优秀奖 | 1 | ||
市级/省级学会 (协会)/校级大赛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团体参赛获奖人员不分排名先后的,分值计为获奖分值的平均值;有排名顺序的,排序系数见下表: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0.8 | 0.2 | ||||
0.8 | 0.15 | 0.05 | |||
0.8 | 0.08 | 0.06 | 0.06 | ||
0.8 | 0.07 | 0.06 | 0.05 | 0.02 | |
0.8 | 0.06 | 0.05 | 0.04 | 0.03 | 0.02 |
注:1.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实践能力获奖需为由研究生学院或研究生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与专业相关的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和职业规划大赛。
2.教育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教学技能大赛(包括但不限于“三字一画”“说课”“教学设计”“作业设计”“板书设计”“课件制作及媒体技术”“模拟课堂教学展示”等赛事),获奖证书需到研究生学院进行认定,否则不予承认。
2.科研成果量化标准。
发表论文 | 论文级别 | 赋分 |
SCI、SSCI、 EI及A&HCI收录论文 | 40 | |
CSSCI期(集)刊论文 | 25 | |
北核收录论文 | 20 | |
CPCI会议论文 | 10 | |
省级学报论文 | 6 | |
省级期(集)刊论文 | 4 | |
主持或参与完成项目 | 项目级别 | 赋分 |
国家级项目 | 20 | |
省级项目 | 10 | |
省级学会/市级项目/校级项目 | 5 |
成果获奖 | 获奖级别 | 赋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0 | ||
优秀奖 | 5 | ||
省级/学会(协会)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7 | ||
三等奖 | 3 | ||
优秀奖 | 1 | ||
市级/校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科研成果完成人员排序系数见下表:
(1) 发表论文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0.8 | 0.2 | ||||
0.8 | 0.15 | 0.05 | |||
0.8 | 0.08 | 0.06 | 0.06 | ||
0.8 | 0.07 | 0.06 | 0.05 | 0.02 | |
0.8 | 0.06 | 0.05 | 0.04 | 0.03 | 0.02 |
(2)主持或参与完成项目
主持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0.8 | 0.1 | 0.1 | ||||
0.7 | 0.1 | 0.1 | 0.1 | |||
0.6 | 0.1 | 0.1 | 0.1 | 0.1 | ||
0.5 | 0.1 | 0.1 | 0.1 | 0.1 | 0.1 | |
0.5 | 0.1 | 0.1 | 0.1 | 0.1 | 0.06 | 0.04 |
(3)成果获奖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0.8 | 0.2 | ||||
0.8 | 0.15 | 0.05 | |||
0.8 | 0.08 | 0.06 | 0.06 | ||
0.8 | 0.07 | 0.06 | 0.05 | 0.02 | |
0.8 | 0.06 | 0.05 | 0.04 | 0.03 | 0.02 |
注:1.科研成果须与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相近,署名单位必须为鞍山师范学院。
2.研究生发表论文只计算4000字符以上的论文。原则上,所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供检索证明。研究生与导师共同署名论文,学生为第二作者仍按照第一作者计算分值。中文非核心期刊类论文最多只计算2篇。
3.研究生参与完成项目最多只计算3项。
4.只计算学籍为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综合表现量化办法。
综合表现部分考核包含研究生职务服务、学生文体活动参赛及获奖、所获荣誉等日常表现内容。本部分成绩按以上各项累计加分获得。若累计加分总和超过20分的,须进行归一处理,即认定第一名为满分,排名在后的研究生的分数按照以下公式折算:
综合表现分数=实际分数/排名第一的实际分数×20
具体量化办法如下:
1. 职务服务、学生活动及所获荣誉等日常表现量化标准。
项目 | 量化细则 |
基础分 | 10分 |
职务服务 | 研究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加6分 ; 研究生会副主席加5分; 研究生会部长加4分; 副部长加3分; 各专业班长(团支书)加3分; 班委加2分。 注:加分取最高项,不兼得。 |
所获荣誉 | 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6分,市级加5分,校级加3分。 注:该项加分可累计。 |
学院组织的各项非专业活动 | 每次加0.5分,需研究生学院认定。 |
志愿服务 | 志愿服务每次0.5分,需研究生学院认定。 |
注:校外志愿服务上限三次;网络志愿服务不加分;同一地点或同一种类只能认定一次。 | |
学院组织的学生活动 | 无故缺席活动每次减1分。 |
受通报批评 | 受通报批评每次减2分。 |
2.学生文体活动参赛获奖量化标准。
参赛获奖 | 大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赋分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7 | ||
优秀奖 | 5 | ||
省级 | 一等奖 | 7 |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4 | ||
优秀奖 | 3 | ||
市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 | ||
优秀奖 | 1 | ||
校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优秀奖 | 0.5 |
注:同一项目加分不重复计算,取最高分。
团体参赛获奖人员不分排名先后的,分值计为获奖分值的平均值;有排名顺序的,排序系数见下表: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0.8 | 0.2 | ||||
0.8 | 0.15 | 0.05 | |||
0.8 | 0.08 | 0.06 | 0.06 | ||
0.8 | 0.07 | 0.06 | 0.05 | 0.02 | |
0.8 | 0.06 | 0.05 | 0.04 | 0.03 | 0.02 |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办法的审核、获奖名单的审核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各学科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 7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1.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
2.学院评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初评结果报送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上级部门审定;
5.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参评学生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所得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鞍师发〔202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