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鞍师委发〔20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学校将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情况,按照统一部署,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符合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 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统计符合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造册并审核签字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从研究生注册的当月算起,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鞍师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