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鞍师委发〔20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与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基本学制内的我校注册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在学业成绩、实践活动、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用以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奖励比例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等级设定及奖励比例见下表:
奖励标准(元/年·生) | 等级 | 奖励比例 |
8000 | 一等 | 15% |
5000 | 二等 | 25% |
3000 | 三等 | 30% |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上一等次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下一等次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申报时各项成果(学业成绩除外)不可重复使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二)学业条件
在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上一学年课程首次考试成绩合格以上,并通过开题及中期考核。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业成绩、实践能力与科研成果、综合表现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条 评定量化办法:
1.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课程成绩占比50%;实践能力与科研成果占比30%;综合表现占比20%。
2.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课程成绩占比30%;实践能力与科研成果占比50%;综合表现占比20%。
3.各项量化标准按照《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所评奖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延期毕业的,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违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审核、获奖名单的审核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各学科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每年9月集中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2.学院初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研究生学院下达的指标和量化标准进行初评,确定拟获学业奖学金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审定: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报送学校批准印发公文,获奖名单报送计划财务处;
5.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 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优先原则,再根据考研成绩,评定其所获学业奖学金的等级。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鞍师发〔2018〕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