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工作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依据之一。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依据《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论文选题(预开题)、论文开题、论文研究与撰写、论文中期检查、论文预答辩、论文检测、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学位论文需要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现代教育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论文选题(预开题)与开题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与培养目标一致,选题来源于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实际,研究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为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价值。
第五条 学位论文预开题的目的是确定论文题目,它是保障论文选题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预开题报告会由培养单位导师团队负责召开,全体理论导师和部分实践导师代表参加。预开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半年举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由导师团队负责召开,应有教育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开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前1年举行。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前1周,研究生须提交规定格式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上,研究生应详细介绍论文选题依据、研究方案及论文大纲等内容,并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导师团队依据研究生开题报告内容及开题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签署评议意见。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存入本人学业档案。
第七条 研究生应确保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原则上集中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如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教学案例设计等形式。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论文体例结构应符合《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九条 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参照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发的论文质量标准执行。研究生导师对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负有具体指导职责。
第十条 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印制格式需符合《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印制规格与要求》。提交论文评阅的学位论文需自行隐去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于不符合印制要求的学位论文一律不组织论文评阅。
第三章 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与检测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和预答辩工作旨在考察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论文撰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期检查和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半年举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开展,须组织导师成立检查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中期审核未通过的研究生不允许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须在一个月内经导师指导修改论文后重新提交审核,重新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预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须组成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全体理论导师及部分实践导师代表组成,导师团队负责人主持召开学位论文预答辩会并担任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须在预答辩前一周将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的选题与综述、内容与结构、创新性、写作规范等是否符合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要求进行评判,并作出无记名表决结论。学位论文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表决“直接送审”或“修改后按期参加盲审”视为预答辩通过,否则将在一个月之后重新参加预答辩。
第十五条 为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所有提交的学位论文需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中,凡全文重合字数比例达到20%以上且未标注出处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评阅。论文作者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修改,经导师书面同意且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评阅。凡全文重合字数比例在20%以下者可按时参加论文评阅,但须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修改,并经导师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评阅。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制(隐去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和三审制(送三位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教育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进行,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
论文评阅中,研究生处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论文送至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外审),其余论文由研究生处在校内请相关专家进行交叉评审(内审)。凡推迟1年以上(含1年)时间提交的学位论文以及论文评阅未通过而重新提交的学位论文,一律组织外审。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分为“A同意参加答辩”、“B修改后参加答辩”、“C修改后重新送审”和“D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四个等级。研究生处将综合三位评审专家的意见形成最终盲审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盲审
评审意见为AAA,申请人可直接参加答辩。
2、基本通过盲审
评审意见为AAB、ABB、BBB,申请人先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然后经导师和导师团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答辩。
3、未通过盲审
评审意见只要有1份为C,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和导师团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新聘1位校外专家复评。若复评意见为A,可直接参加答辩;若复评意见为B的,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导师和导师团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若复评意见为C或D,则视为不合格论文,申请人须在3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并重新参加双盲评审,二次盲审合格后方能参加答辩。
评审意见只要有1份为D,则直接视为不合格论文,须在3个月内按评审意见重新撰写,并重新参加双盲评审,二次盲审合格后方能参加答辩。
第二次双盲评审仍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不再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工作。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专业实践考核、学位论文检测和评阅合格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教育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列席答辩会。答辩委员会可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组提出,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1周报研究生处学位科备案。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要求如下:
(一)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答辩人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是否达到教育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视为答辩通过,并形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六)复会。主席向答辩人及与会人员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再申请答辩1次。若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