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是对硕士研究生是否具备申请学位资格的审定,是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及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内容及标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各项制度;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课程成绩及考核标准
1.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三)专业实践及考核标准
1.按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定期、足时参与专业实践,提交指定的实践活动材料;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实践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四)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
1.参加学术报告8次以上;
2.按培养方案要求提交文献阅读报告2份;
3.独立完成论文撰写,论文评审结果符合要求;
4.论文无抄袭作伪行为。
二、审查结果
1.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学位论文答辩;
2.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应在第三学期末至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