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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1〕69号)文件精神,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评定委员”)工作,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主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校研究生处,秘书长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学科性质成立各培养单位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应由具有副教授(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相关学科领域的在岗教学与科研人员及聘请的校外兼职导师组成。

第六条 设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有学位授予工作。

(二)有七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职称的专家。

第七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

(一)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提名推荐,报学校审批。

(二)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培养单位教授专家委员会在本单位选出,报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二至三年,届满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定《鞍山师范学院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三)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四)审批研究生导师。

(五)审查通过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的有关上报材料。

(六)审查评估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审议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议学位申请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审核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三)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四)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或作出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五)审查申请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

(六)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其他和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处理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审核研究生学位培养方案。

(三)批准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协助各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四)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五)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颁发学位证书。

(六)组织申报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

(七)办理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它有关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需要不少于专业学位评定委员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其它的有关建议、决定时,会议需要不少于专业学位评定委员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十四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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