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和激发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创新精神,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根据《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鞍师发[2017]44号)及《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范》(鞍师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一)学位论文选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或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或应用中有创新;文笔通畅,格式规范。
(二)学位论文符合学校规定的学术道德规范;专家综合评阅结论一般应为良好及以上。
(三)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评选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四)学位论文的研究(部分)内容,以申请人为独立或首位作者,以鞍山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有1篇发表在正式专业学术期刊上;或以学术专著形式出版;或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成果,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内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有关的其他形式的高水平成果。
三、评选时间、范围和数量
(一)评选时间: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份。
(二)评选范围:本学年专业学位获得者(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评选数量:评选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学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总人数的15%。
四、评选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申请书》。
(二)各培养单位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论文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校外专家评阅意见、答辩成绩和研究成果,提出本单位的校级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提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四)召开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名单。
(五)公示后,学校发文公布校级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获得者和导师名单。
五、奖励
(一)对获得“鞍山师范学院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对获得“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给予总计1万元的奖励。
六、其它
(一)对已获得“鞍山师范学院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称号的论文,如发现存在学术行为不端等问题,学校将撤销对作者及导师的奖励。
(二)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中择优产生。
(三)本办法中提到的核心期刊,按学术界认可的最新版本认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