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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日常教学的组织与协调。各学院作为研究生教学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按照各领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组织课程的开设。

第四条  凡纳入各领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含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在学校未组织或未同意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前,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条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和教学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特殊需要,在学校未组织对培养方案进行统一修订前,各培养方向的导师组可根据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能力、知识的特定需要,为研究生开设培养方案未列入的新的选修课程,或撤销已列入的选修课程。

新增选修课程,按下列程序审批:新一届研究生教学计划编制之前,各培养方向的导师组进行充分论证,并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备课;所在负责单位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导师组意见、拟开课程教师的资格及提交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案等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开课的意见后,将所有材料报研究生处。

撤销选修课程,按下列程序审批:新一届研究生教学计划编制前,各培养方向的导师组进行充分论证,说明撤销的原因或理由;所在负责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撤销的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凡经批准撤销的选修课程,自下一年级开始,不再纳入教学计划,以后需重新开设,仍须按新设课程的程序审批。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执行教学计划、评估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凡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包括新增设的选修课程)均须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培养领域导师团队负责人组织制定,经所在单位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课程编号、类别、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适用专业;

(二) 课程负责人姓名、职称;

(三) 师资队伍;

(四) 教学目标;

(五) 教学内容提要及进度安排;

(六) 教学方式;

(七) 考核方式;

(八) 教材及主要参考书目等。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必须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要求内容严谨、文字扼要、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若因教学改革需要修改,必须由所在培养方向导师组或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负责单位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学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的编制。

(一) 教学计划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的总体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届研究生入学前根据培养方案组织编制该年级教学计划总表。

(二) 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各门课程的课程性质、类型、开课学期、课堂讲授学时、学分、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内容。

(三) 凡纳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各负责单位及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开课学期、学时数、学分及考核方式。如原定任课教师因长期出国、退休或健康原因不能如期开课时,所在负责单位必须安排其他教师接替,并将有关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期课程表的编制。

(一) 学期课程表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在每学期的具体体现。研究生处于新学期开学前公布新学期研究生课程表。

(二) 学期课程表中的公共课和学位基础课由研究生处负责协调与安排,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由各学院负责安排。素质拓展课由各学院与研究生处协商安排。

(三) 学期课程表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有非常特殊原因需变动时,由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串课审批表》说明情况,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选聘。

(一)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各学院根据《鞍山师范学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聘。

(二) 因特殊情况需选聘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由所在学院说明原因,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选聘。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基础课教室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其余课程教室由各学院负责安排。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知识和应用能力掌握程度的主要方式。所有研究生课程均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和课堂闭卷等形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方式记录。考试成绩以综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作业、读书报告等方面,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  考查成绩可根据平时听课和课堂表现情况及完成作业、读书报告、调研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成绩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考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或命题小组根据教学大纲,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拟定,考试试题难易程度应恰当,份量应适中。要注重考察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创新能力。如闭卷考试,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不得指定考试重点和范围,参与命题的所有教师均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

第二十条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试必须命制A、B两套试卷。凡命制考试试题,一律使用研究生处统一制订的试卷模版。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试卷印刷须在研究生处指定地点统一印刷、密封。试卷应在考试前一周印刷完毕。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试卷在开考前一律属秘密材料,任课教师、参与命制或印刷、保管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考试的保密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位基础课的考试日程安排由研究生处负责,其他课程的考试安排由各培养单位安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考试日程安排一般应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研究生处、学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课程考核成绩的存档;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及审核、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考核)结束一周内将试题、评分标准、试卷或课程论文等有关考试材料交所在学院存档。

第二十七条  成绩登记。

(一) 各学院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将成绩登记在单科成绩单上,一式三份,上交至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一份由各学院存档,两份由各学院统一报送至研究生处培养科存档。

(二) 研究生学位基础课考核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将成绩登记在单科成绩单上,并将成绩单一式三份上交至研究生处培养科存档。

(三) 以论文、读书报告形式考核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最晚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上报考试材料和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成绩修改。成绩一经上报并确认后一般不得修改,如确因教师在阅卷、评分,登记分数等过程中疏忽造成成绩单和有关数据需要修改时,需提交成绩修改申请,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卷教师和各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一份交研究生处培养科存档,另一份由各学院存档。

第二十九条  成绩查询。各学院研究生工作人员应在成绩评定后,及时将学生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对外出具的学生成绩单,由研究生处打印并加盖印章后有效。

第三十条  成绩复查。研究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课程考核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有必要查询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复查。严禁研究生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

第三十一条  试卷与成绩保存。政治和外语课程试卷由研究生处保存,其他课程考试试卷、课程论文和课程作业由授课学院保存,保存期均为5年。成绩单(含电子档案)由各学院和研究生处永久保存。各学院必须保存教师登分的原始成绩登记表。

第七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与评估实行学院自我检查与评估和学校统一检查与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评估和专项检查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检查与评估既要肯定成绩,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又要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与评估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等,学院负责人或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应不定期组织课程教学质量检查和课程教学经验交流,随时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处在各学院自我检查与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或学校有关安排,组织有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与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要及时反馈有关学院,以不断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和评估内容一般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试卷和考试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对教师上课情况的检查以执行教学计划、课程表、教学大纲等情况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处可组织专家利用听课、问卷、访谈等方式检查各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充分考虑,积极调整。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注意听取学院和研究生处对课程教学的要求和意见,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共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八章  教学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研究生教学评优和奖励为主要内容的研究生教学激励机制,对在研究生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的项目与内容、评选标准和程序等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告之、告诫、处分制度。对在教学检查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标准以下的问题,由研究生处或学院对责任人进行口头告之或书面告诫,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范围以内的问题参照《鞍山师范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离岗进修或调离研究生教学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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