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我校独立培养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及比例
标准 (元/年·生) | 等级 | 比例 |
8000 | 一等 | 15% |
5000 | 二等 | 25% |
3000 | 三等 | 30% |
此外,还可按照当年公布的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确定其他新生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上一等次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下一等次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6、在研究生期间表现良好,全面发展的学生。
(二)学业条件
1、一等奖学金,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2、二等奖学金,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三等奖学金,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学院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处。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研究生处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研究生处统一评定。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五)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七)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八)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初试、复试和入学测试等总成绩,确定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第三学期初开学后启动。学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公示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应当在接到各学院推荐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校研究生处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处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研究生开始施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