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有关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由我校自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算;国家助学金标准600元/月。
第五条 学校将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情况,按照统一部署,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按月统计核实可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标准,经研究生处审核签字盖章后,到校财务处统一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按基本学习年限计发,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限内不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第十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处统一审核符合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登记、造册、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从研究生注册的当月算起,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公布日起正式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