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界定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双导师”制,即每名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接受两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其中一名为我校在岗导师(以下简称“理论导师”),负责专业理论教学与论文指导等工作,以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其专业能力;另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实践经验的行业兼职导师(以下简称“行业导师”),负责职业设计、技能培训和专业调查研究指导等工作,以培养、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二、导师遴选
(一)遴选机构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初审工作,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审核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终审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
(二)理论导师遴选
1.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在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中五年内无“不合格情况”。
(2)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以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研成果突出、实践指导能力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40周岁及以下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55周岁及以上的申请人,可不要求硕士学位。
(3)距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履行实际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责。特殊领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属需要的,可适当增补已退休且符合遴选条件的优秀教师作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4)了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研究动态、现状与发展趋势,具有指导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与撰写论文的能力。
(5)在本学科方向长期从事学科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为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至少能承担1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课程的教学工作。
(6)有明确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或参与相关教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5年内教育科研工作至少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正式出版著作、教材1部,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取得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省级及以上比赛一等奖及以上2项,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编写的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入选国家级案例库1例;
其二,主持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省部级教科研项目(含项目主持人在内排名前三),或参与过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含项目主持人在内排名前五),且目前有主持的各级各类在研项目。
2.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与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需要,确定拟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名单。
(2)申请者需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教科研成果(著作、论文、获奖等)、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的相关材料。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到会分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票者为初审通过,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决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到会校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票者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新增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3.凡被聘用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理论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任期为四年。到期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导师资格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履行续聘程序。
(三)行业导师遴选
1.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执业资格的教研人员、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并有较充足的时间。
(3)了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4)有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和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过教学或科研项目,或公开发表过专业论文。
(5)距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行业导师职责,按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6)自愿接受鞍山师范学院的聘任。
2.聘任程序
行业导师的聘请可由学校直接聘请,或由行业领域专家自主申请,或由研究生理论导师推荐。拟聘任的行业导师需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申请表》,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学院审核通过后,正式聘任为行业导师。
3.凡被聘用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任期为四年。到期后由研究生学院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履行续聘程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2.对在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予以撤销,并将造假行为予以通报。
三、招生计划指标分配
(一)分配原则
1.招生计划分配综合考虑学校各硕士专业学位点发展需要以及生源状况,以保证各专业学位点的人才培养基本规模。
2.招生计划增量分配向师资力量雄厚、科研经费充足、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学位点和导师倾斜。
(二)导师招生数量
每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每年招生原则上不超过5人,导师指导在读研究生上限不超过15人。
(三)参与招生计划指标分配的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参与招生计划指标分配的导师,是指符合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经个人申请,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最晚招生年龄原则上为57周岁。根据各硕士专业学位点招生的实际需要,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研究生学院协商,可适当延长导师最晚招生年龄。导师在正式退休后停止招生,但原则上仍需将在学研究生培养至毕业。
3.主持省级以上在研项目的导师原则上每年可带5人;主持市级在研项目的导师原则上每年可带2人;主持校级在研项目的导师原则上每年可带1人;无主持在研项目的导师不可带研究生。
4.被评为国家、省、校优秀论文指导教师的导师,可适当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新遴选的导师,且在其他学校没有兼职指导研究生经历的,原则上每人分配1个招生指标;有在研国家级课题的新导师,可以适当增加分配指标。
5.在省级抽检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将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其招生资格2年;在校级抽检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将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其招生资格1年;在盲审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将从下一年度开始缩减研究生分配名额;3年内累计2次出现上述问题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取消其导师资格,且3年内不参加导师遴选。
6.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般不更换导师,但确因未能预见原因需要更换导师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确定,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四)分配程序
1.每年8月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填写并提交《鞍山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年度审核表》。经各专业学位点审核汇总后,提交给研究生学院审核。
2.研究生学院按照本办法中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招生的要求,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导师的年龄、科研项目、以往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情况和研究生培养效果、培养精力等。审核合格者,参与招生计划指标分配。
四、导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导师权利
1.导师享有参加本专业学位点相关方向导师组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参加相关培训进修、参与相关荣誉评选、参与科研教研立项、对不宜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停止培养的建议、对毕业研究生是否授予学位提出建议、享受研究生教学与指导工作的报酬、优先参加学校的学术活动等权利。
2.当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取得其他教科研成果时,如导师排在第二,在申报学校学术成果奖励(或导师管理考核)时,视为第一作者。
3.根据实际需要,导师可参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初试、复试及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4.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
5.对于学位论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否决其答辩申请。研究生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定。
6.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在学校职称晋级、岗位分级聘任及绩效考核中给予承认。
(二)导师义务
1.理论导师主要负责为研究生开设相应课程,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其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活动,检查、督促研究生的实践活动,与行业导师商定所指导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方向等;行业导师主要负责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创造实践条件,指导研究生的教学与实践活动,与理论导师合作制定培养计划,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写作提出相应的指导建议和意见。
2.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教育、引领、服务的作用。导师要积极承担起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指导研究生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有关校规校纪,以及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
3.导师要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强化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预开题、开题、论文的撰写及修改的有效指导,并有帮助研究生修改论文的义务;要参加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预开题、开题、预答辩和答辩工作。
4.导师要为研究生参观考察、见习、实习、研习等实践培养环节创造便利条件;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5.导师要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单位每年度组织的岗前培训、研修班、经验交流、学术讲座等导师培训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导师将取消当年指导研究生的资格。
6.导师要为研究生定期开展专题讲座或代表学校参加学术活动。
7.导师要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和考评细则》。
五、导师考核与管理
(一)总体要求
1.各专业学位点要成立以导师团队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于聘期中和聘期届满时对导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一般应由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不多于5人。
2.考核方案由各专业学位点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实施,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考核内容包括导师职责履行情况、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和指导论文的水平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具体要求
1.理论导师:主要考核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导师本人的教育科研工作。
(1)培养质量考核:包括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学术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外审评价及答辩情况;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导师的教学效果反馈情况等。
(2)教育科研工作考核:包括聘期内主持、参与的教科研项目;聘期内取得的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聘期内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各级各类竞赛等。确定为合格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主持省部级教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级教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含项目主持人在内排名前三)1项;
其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正式出版著作、教材1部,或取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取得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省级及以上比赛一等奖及以上2项,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编写的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入选国家级案例库1例,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1次,或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竞赛一等奖1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①聘期内没有指导过研究生,没有承担过研究生培养的工作,或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执行个人培养计划;
②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做出妥善安排者;随意调课、停课、减免课时,学生评教测评中不满意率超过50%;
③聘期内没有完成教育科研工作考核条件;
④在科研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⑤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
2.行业导师:主要考核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导师本人对指导工作的态度。
(1)培养质量考核
①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学术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②研究生的实践能力提升情况;
③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科研论文的实践价值。
(2)对指导工作的态度
①对待指导工作的积极性;
②对研究生见习、实习和研习工作的安排情况;
③与理论导师的交流与沟通情况。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认为不合格:
①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执行个人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
②对指导工作不积极,工作拖拉,不能履行导师义务;
③在科研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④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导师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汇总考核结果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评议导师的续聘和解聘事宜。其中考核优秀者,学校可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