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明确导师职责、提高指导水平,根据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辽教电[2018]23号《辽宁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和对研究生进行人文关怀的责任。
第三条 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章制度,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四条 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五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六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招生,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七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学校和培养单位安排的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德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导师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
第九条 导师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条 导师要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一条 导师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 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第十三条 导师要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导师要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章 导师学业指导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导师要积极开展学术前沿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具备适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条件;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提高自身的育人水平。
第十六条 导师要积极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十七条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切实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具体要求为:
(一)研究生入学后,根据本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
(二)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指导研究生选择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对从事交叉学科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应邀请相关学科的教师参与该生的指导工作,确保学位论文完成质量。
(三)对从事涉密课题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要求,为学生提供规范的涉密工作条件,督促研究生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保密教育,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四)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应加强对研究生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研究生交流课题进展情况,保证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两次及以上。
(五)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正确处理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科研项目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培养。要善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积极为研究生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成果创造条件。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尤其应支持研究生根据学位论文研究需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论坛、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短期访学、公派留学等,拓宽研究生的国际学术视野,提升学术交流能力。
第五章 导师学风建设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导师要培养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导师要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体要求为:
(一)研究生入学时,对其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在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切实履行导师职责,对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给予认真指导,确保学位论文的完成质量。
(二)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等学术成果要严把质量关,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并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保证学术成果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三)在学位申请环节,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和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学术规范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预答辩、盲审及答辩等环节。
第六章 导师招生与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导师须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与考核;不断强化招生主体责任意识,客观、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生源;自觉树立宁缺毋滥的质量意识,在导师考核环节对考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严格考核,确保招生质量。
第二十一条 导师要积极参与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和培养单位做好学生思政教育,以及各项考核与奖励评选等研究生管理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督促研究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学生因病(事)请假、出差、校外实习、出国(境)交流、延期、休(停)学、退学等事宜应认真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做好研究生外出的安全教育。
(二)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状态和学位论文课题进展情况,发现学生无故旷课、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和学习成绩持续下降等异常情况后要及时联系院(系)或学校进行处理。
(三)根据学校规定做好对研究生的考核考评,在研究生毕业鉴定等各种评价中,对其政治思想和学业表现进行如实、客观的评价。
(四)积极参与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考核工作;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导师职责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研究生处教学督导评价、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考核体系,于每年度末对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评定校、市、省、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在晋级等待遇方面,也应予以优先考虑;对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未能履行职责、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导师,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约谈、停止指导在读研究生(更换导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将依据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保障导师待遇,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培养和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