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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规定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及辽宁省教育厅研招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纪律规定。

第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研究生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中的日常工作。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研究生处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解答考生咨询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发布任何违反相关政策的信息。

第三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形成的命题人员名单、初试试卷及参**和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名单、复试人员名单、复试试题及参**和评分标准、有关工作方案等材料,在工作实施前均属保密材料,其中初试试卷及参**和评分标准、复试试题及参**和评分标准属于机密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第四条  学校布置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有关我校研究生业务考试的考前咨询、补习、辅导、答疑等。

第五条  命制试题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命题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以及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以防泄题。

第六条 试卷移交、收发、保管等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确保试卷绝对安全。取送试卷需专人(2人以上)专车,当面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寄发试卷需通过机要通讯局。试题、参**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须存放在保密室,由研究生处和纪检监察处正式在职人员2-3人分持保险柜、保密室钥匙。

第七条  评卷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评卷结束后,所有试卷、参**及评分标准应即时交回研究生处统一保存。

第八条  参与评卷、复核、登记成绩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和评卷情况。

第九条  参与复试、政审、体检、确定拟录取名单等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第十条  有亲属报考我校研究生的人员应自觉回避,更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试题的命制、审核、印刷、封装、评卷、成绩登录以及复试、录取等有关研究生招生的一切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环节由学校纪检监察处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督,相关单位应严密组织,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处、研究生处举报。举报人必须如实提供违纪人姓名及违纪事实,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调查。学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坏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违纪处理工作由学校纪委负责,研究生处配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纪检监察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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