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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鞍山师范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当年新生入学须知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要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者,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其档案退回原学校;在职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要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见《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新生入学复查程序和办法》。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照《鞍山师范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请假与考勤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的,均以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无故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见习、实习、研习等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

 研究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单由研究生辅导员留存。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诊断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及时请假。

 研究生请假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1天者由研究生辅导员批准;请假2—3天者,须经导师和辅导员同意,由学院分管研究生的领导批准;请假4—7天者,由学院院长批准;请假7天以上者,由学院报请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处长批准。研究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1/3的,按休学办理。

十一 研究生请假获得批准后,要到专业领域学习委员备案,并由专业领域学习委员向任课教师出示假条。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 研究生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研究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 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和素质拓展课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核。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基础课考试成绩以75分为合格,专业必修课考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素质拓展课、读书报告等实行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分制。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在考核结束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进行补考,补考课程的考试命题仍由原课程考试命题教师负责,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上次考试的要求保持一致。补考成绩按考试成绩记分,成绩单须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须对此门课程进行重修,重修考试通过者,成绩按考试成绩记分,并注明“重修”字样。

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请假超过总课时1/4或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因请假超过总课时1/4者,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考试不作为重修处理;因旷课超过总课时1/6者,经批准,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考试通过者,成绩按考试成绩记分,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培养方案及学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缓考申请单,向任课教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须在正常考核时间之后的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缓考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记分。

第十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经教育表现良好,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校录取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十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记录研究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评优细则》等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转专业与转学

二十一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由转入学院根据教学资源确定转专业计划,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进行选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校、本专业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学科门类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 学校要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在校最长修读年限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修读年限不超过5年。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已婚研究生,经有关部门批准生育者;

(三)根据考勤,1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四)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 新入学的研究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须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所在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出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康复证明,由学院负责人在其复学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退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应在1个月内办退学手续。

第三十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停止一切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者,档案退回原工作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1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所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内的学习,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助学金。

延长期满,仍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十 对退学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学位证书管理

第三十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四十 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鞍山师范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 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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