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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四) 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 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定:

(一) 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位论文,其工作获鞍山师范学院的科研项目资助,如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鞍山师范学院。即使毕业走上工作岗位,若以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并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鞍山师范学院。可以在标注中注明工作单位通信地址。

(二) 研究生署名鞍山师范学院和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鞍山师范学院的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三) 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 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创新发现。

(三) 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

(四)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 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七)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 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分。

(二) 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学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三)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根据需要,研究生处可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鉴定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鉴定,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学校申诉管理委员会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通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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