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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资格审查是对硕士研究生是否具备申请学位资格的审定,是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及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内容及标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管理的各项制度;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课程成绩及考核标准

1.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三)专业实践及考核标准

1.按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定期、足时参与专业实践,提交指定的实践活动材料;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实践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实践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四)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

1.参加学术报告8次以上;

2.按培养方案要求提交文献阅读报告2份;

3.独立完成论文撰写,论文评审结果符合要求;

4.论文无抄袭作伪行为。

二、审查结果

1.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学位论文答辩;

2.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

三、审查时间

资格审查应在第三学期末至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

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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