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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以及《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教育硕士生),经过学习,修完教育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指导教师同意推荐,方可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第三条 课程设置与课程学习基本要求

教育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为2—3年。各学科根据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参考性培养方案,结合学科特点、社会对本学科教育人才规格的需要实际制定培养方案。课程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组成,其中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学位课程。学位课程成绩75分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申请学位者所修总学分不得少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受理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

(一)在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者;

(二)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四)在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应是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改革与管理有一定应用价值的题目。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体现实践性、针对性的特点。

第六条 学位论文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也可以是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格式符合文体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运用的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可靠,论证严谨,文字通顺,条理清晰,表明作者具有运用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创造性。论文结论和建议应在本学科实践中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价值。

第八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上,通过导师组共同指导的开题报告会后进行撰写。参考文献文科一般不少于50篇,理科一般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参考文献不少于5篇。

第九条 学位论文字数,根据各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的差异,灵活确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论文写作、修改、定稿的过程由导师负责具体指导,在校撰写论文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学位论文必须通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资格审查、双盲评审、正式答辩、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

第四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处和培养单位共同组织进行。

第十 学校每年4月份受理应届教育硕士生的学位申请,当年10月份或次年4月份受理延期毕业的教育硕士生的学位申请。

第十 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书及学位论文等相关资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培养方案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实践教学、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依照学位论文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学位申请,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十六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一)教育硕士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实践型”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外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名单可由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办备案。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聘请、接待工作由教育硕士生所在单位安排。

(三)答辩委员会可聘请一名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十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依照学位论文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审定与授予

第十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二十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书、授予学位审批表、答辩记录等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本)送交研究生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十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在作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二十二 对已经授予的专业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撰写及学位申请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或有异议并经查实的,经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

二十三  教育硕士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二十四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为3个月。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存在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已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等。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位申请者的所有答辩材料由研究生处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格式制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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