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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为做好我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教育硕士培养试点工作,确保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国家、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下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名单通知》(学位[2011]69号)文件精神,我校自2012年开始招收和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第四条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胜任并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具有发现和解决问题、终身学习与发展的意识与能力。熟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掌握基础教育教学课程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

第七条  能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基本年限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4年。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基本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5年。

第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末进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并进行为期至少一年的专业实践。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十条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领域均应制定培养方案。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介绍、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及内容、学制及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考核、专业实践、学位(毕业)论文等。

第十二条 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审查的重要材料。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计划与研究计划。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导师应在充分了解其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能力基础等情况的前提下,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出具有个性化的研究生个人学习与研究计划。计划中应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专业实践、开题报告、学位(毕业)论文等做出明确的计划和安排。研究生个人学习与研究计划一经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修订的,应及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培养方式

第十四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培养的学习方式。

第十五条 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一助导师制”培养。“双导一助导师制”是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在研究生学习的过程中为每一名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理论导师,指导其理论学习、科学研究等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其理论水平。同时,在校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研究生的实践导师,指导学生的见习、实习等实践活动,以培养和提升其实践能力。在此基础上,可为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内助理导师,以帮助学生协调、处理日常学习生活中的一些相关事宜,更好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应注重因材施教,鼓励和发挥学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严格进行考核,确保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课程设置以面向应用为导向,以满足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根据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选择恰当的教学方式与方法,在教学中注重实践与反思,采取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小组合作学习等方式;注重课内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关注学生的主动学习与创新学习。

第十八条 培养工作坚持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撰写三者并重。既要掌握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又要在专业实践过程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

第六章  课程设置、学分及考核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课程设置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教学和素质拓展课五个类别。总学分不少于41学分,其中课程学习37学分,毕业论文4学分。

学位基础课是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由本学科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共包含7门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3学分。

专业必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的基本课程。由担任本专业基本理论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任主讲教师。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包含5门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基础理论、扩大知识面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任课教师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研究该课程涉及领域的教师担任,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课程由学生任选,总学分不低于6学分。

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能力训练环节,它对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适应毕业后的工作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实践教学学分不低于8学分。

素质拓展课程是从教师所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出发,注重学生专业特长发展,注重体现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应用性,并根据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素质拓展课程不低于3门,不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和考查。外语和政治理论课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其它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组织,成绩按百分制或分级制评定。学位基础课考核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为合格,可获得学分;专业必修课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可获得学分;专业选修课以考查的方式进行,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合格以上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研究生考核成绩登记表》,送交学院办公室,并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交至研究生处培养科存档。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或重修一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缓考申请单》,由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的成绩处理,旷考的,不准补考。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以重修一次。

请假超过总课时四分之一或旷课超过总课时六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七章  教学过程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安排、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注重综合运用团队学习、专题研讨、现场教学、案例分析、教育调查等教学方法,加强对课前自学、课后作业和网上辅导等教学环节的管理与指导,努力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及时充实到教学中,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各教育硕士培养院系应加强教学改革研究,注重教学形式与方法的创新,努力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教学过程中要加强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完成不少于一学年的专业实践。可采用教学观摩、辅助教学、试讲、说课、参与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活动等多种方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实践教学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采取统一管理,分散见习、研习和实习的方式进行。由在实践领域中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导师参与指导学生的专业实践。

第二十七条  课程学习评价要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应加强对学生的作业评定,应注重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科研能力等的评价。终结性评价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中期考核是保证研究生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考核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第三学期初完成,非全日制研究生考核应在第四学期初完成。考核工作由所在学院具体负责。考核小组应当由所在学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组成。研究生处负责指导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考核组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研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论文撰写和专业实践阶段。

第九章  学位(毕业)论文

第三十二条 学位(毕业)论文是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检验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并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论文选题、论文开题、论文进展报告、论文检测和评阅、论文答辩等主要环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鞍山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位(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详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指导小组应由指导教师与校外合作指导教师共同组成,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进行全程指导和把关,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导师要定期检查学生论文的进展情况。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学分,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详见《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教学工作与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主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工作,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具体进行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专业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负责教育硕士教学、科研、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等环节的全方位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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