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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校风和学风,加强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鞍山师范学院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惩处措施,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形式,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手段。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学校公告之日起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学校采取强制措施使其离校。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到期后,按如下程序予以解除: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 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院(系)考核,报请学校讨论批准,可按期解除处分;毕业年级学生受到处分,如处分不够期限,视其表现可缩短解除期限,但不能少于该处分期限的一半时间。

(三) 受处分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教务处同意后,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以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四) 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或者诱骗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1.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 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 违纪学生本人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学校调查的。

    第十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5. 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6. 违纪后私自了结的;

  7. 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劣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8. 对检举人、证人、处理机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9. 曾因违法、违规、违纪受过处分,再次违法、违规、违纪的;

  10. 在校外违法、违规、违纪,毁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11.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12.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组织者、提倡者。

    第十五条  涉及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当事人或学校有关部门可依法提交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或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国家公、检、法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本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重复违法、违规、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3. 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直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4. 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5.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停发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16.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两个月、三个月、五个月的奖学金、助学金。

  17. 凡受违纪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申请各种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和各种权益的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应及时处理,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治安行政管理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8. 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9.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0.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1. 被判处管制、拘役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 未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一经学校发现,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及作伪证者、诽谤者,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挑斗滋事)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 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与者

    1.在围观打架过程中起哄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3.参与者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参与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参与结伙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提供机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以各种方式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 伪证者

    1.目击者(或知情人)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调查事件中,证人提供的情况与事实有差距,或隐瞒实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当事者犯l、2项加重一级处分。

    (八) 诽谤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23. 盗窃500元(含)以下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5000元(含)以上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4. 凡有以上行为,但积极退赔并检举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视情节减轻处分。

  25. 有诈骗、敲诈勒索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6. 对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卡、证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的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7. 盗窃两次(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8. 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9.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0. 凡以上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31.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赌博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2.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为赌博放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3. 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4. 曾因参与赌博受过处分又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5.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提倡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不服从考试及监考人员安排,影响考场秩序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将不准带出考场的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者;

    7.其他作弊行为者。

    (四) 有下列严重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4.有组织的作弊行为者;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教学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或处理:

  36.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10学时(含)以上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7.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20学时(含)以上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8. 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30学时(含)以上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39.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40学时(含)以上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0. 一学期内,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含)以上者,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41. 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辱骂或使用暴力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2. 为他人做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43.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包括罢课、罢餐、罢考),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4. 未登记注册的学生组织或学生团体在校内开展活动,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45.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学生团体或个人名义举办跨校的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46. 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或参与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47. 非法出版、印刷、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具有人身攻击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八) 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环境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 策划、组织、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组织,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 在寝室内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 在寝室内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 无论以何种方式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三) 未尽条款详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48.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9. 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0. 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受行政处分者,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1. 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学校声誉及人格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在公共场所吸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五) 有其它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52. 偷看、窃取、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53.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后

    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4.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55.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还应给予如下处分:

  56. 损坏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7. 损坏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58. 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59. 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0. 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行为的,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造成混乱或挑起事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 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以偷窃论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

  61.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者,以偷窃论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

  62. 篡改、删动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根据其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63. 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有悖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 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运营受到侵害,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施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职责和权限:

  64. 校学生处是管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审核、备案,并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校文书档案;学生处负责督促二级学院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本人档案。

  65.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院(系)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66. 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备案。

  67. 跨院(系)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直接处理,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的配合与支持。

  68.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对某些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在公寓内违纪的学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69.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所在院(系)将情况通报本院(系)党团组织。

    第三十七条  实施处分的程序:

    调查取证。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同时报送学生处及学生所在院(系),并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如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涉及两个院(系)以上时,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院(系)进行调查,必要时,报请保卫处参与调查。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申辩。学校按照处分权限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向学生下达《鞍山师范学院拟处分决定通知书》,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和申辩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70. 处分决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校统一发文,予以公报,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生处备案一份。

  71. 送达。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院(系)两名教师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以留置方式送达,即送交人可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并在送交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受处分学生已离校的,或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但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处分决定书按送交程序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又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难于联系或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或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 申诉。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受处分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具体规定详见《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述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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